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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方式三问:募集资金是否违法?

imtoken国内版 2023-01-18 13:23:37

关于ICO的三个问题:筹集资金是否违法?

调控在即的信号越来越清晰

9月2日晚,中国第一家比特币交易平台Bitcoin China宣布,即日起暂停ICOCOIN的充值和交易。这是自ICOINFO以来又一个自愿关闭业务的平台。

这一天,ICOCOIN 暴跌近 36%,总流通市值在 24 小时内蒸发约 2440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1.6 亿人民币)。

泉州比特币非法集资案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消息是,据报道,原定于 9 月 2 日举行的区块链活动被当局取消。

此前,中国证监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多个监管部门对风险进行了警示。据传,ICO的监管措施正在进一步制定中。

ICO,另类投资方式,似乎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从20万到600万富起来的传说,至今仍在流传。然而,26亿元规模的背后泉州比特币非法集资案,却是创新与非法集资混为一谈。未来ICO将走向何方?

ICO 是如何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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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的缩写,即初始代币发行。它是区块链初创公司以项目形式发行数字加密货币的一种融资方式。一般来说,ICO与IPO类似,只是发行ICO的公司筹集的是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而不是人民币、美元等法定货币。

一般来说,ICO项目通常有两种融资方式,一种是给投资者ICO项目创造的代币,然后这个代币可以在公共平台上交易,就像股票价格波动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代币获得收益价格波动,这是当今投资 ICO 项目最常见的方式。另一种方式是投资者获得债权,就像购买P2P一样,融资方和投资者约定期限和收益。

“ICO 融资的价格非常低,每个代币通常只需几毛钱人民币。即使近期监管压力导致部分代币价格下跌,但也不低于原发行价。 。”一位投资ICO的玩家表示,在她看来,即使是不靠谱的ICO项目也能盈利,“现在我们处于愚蠢阶段。”

筹集资金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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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数一夜暴富的消息传出后,关于ICO是否非法集资的讨论越来越火爆:比特币等所谓的数字货币,其“资金”并没有被ICO明确标识,但其投资方式却是不遵守我国几乎所有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实际上,从目前监管机构对 ICO 的风险警告中,不难看出将 ICO 定义为非法集资的趋势。上周三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各类风险的提示》指出,部分机构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尚未发生。获得任何许可证。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

有法律界人士撰文指出,ICO曾被认为巧妙规避了《证券法》和《非法集资处置条例》等相关内容。此外,即使ICO可以摆脱非法集资的嫌疑,但也涉及明显的合同欺诈。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公开表示,2013年12月3日央行四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被明确定义为非货币,特别是非法定货币,不具备有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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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8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五条第二款提到了以发行虚拟货币名义募集资金的行为货币。国家许可和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行政调查。在陈云峰看来,这是对ICO进行行政监管的一个明确信号。

ICO 是如何监管的?

从目前的法律角度来看,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倾向于将ICO定义为非法集资。而业内人士对ICO乱象的呼声越来越高:就像过去P2P的野蛮发展一样,ICO市场猖獗,抄袭代码,假新闻,甚至发行人连法人实体都没有... 鱼龙混杂 ICO 市场应该被禁止还是被监管?

此前,有报道称ICO市场监管可能“一刀切”,但这一传言立即被监管机构否认。不过,有知情人士指出,目前所有的传统监管思路都对这个新事物束手无策,或者超出了单一部门的职权范围泉州比特币非法集资案,监管将如何规范ICO市场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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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业内人士表示,ICO 的监管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即使中国全面禁止 ICO,资金也可能通过各种渠道流向海外 ICO 市场。而且,在央行专注于数字货币研究和区块链技术开发的时代,使用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进行融资具有重大的创新意义。

OKCoin币行副总裁田应也表示,随着机制越来越完善,ICO是高科技公司筹集资金的好机会;想通过ICO融资做事的公司也会在这个市场获得认可。

事实上,美国已将 ICO 列为证券,遵守联邦证券法,包括 ICO 和数字代币产品。周五,美国金融委员会成立了一个由金融专家组成的小组来颁发证书并评估潜在的高质量 ICO 项目,这是一个已被任命为 ICO 认证委员会或 ICC 的独立机构。

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谦建议,应通过ICO额度控制和白名单管理,避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监管套利。 ICO融资计划管理,引入VC的阶段性投资理念,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同时,对发行人提出持续、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反欺诈等责任条款,强化中介平台作用。监管部门应积极及早介入,加强行为监管,全程保留监管干预和限制权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开展ICO“监管沙盒”。

北京晨报记者蒋凡